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巩固和发展劳动合同制,充分发挥其优越性,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现就我省境内各类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步骤 (一)本省境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全体职工依法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需要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要逐步推行集体协商制度。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经协商谈判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三)实行劳动合同制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到位。1995上底前全省应有80%的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1996年底全省所有企业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株洲、长沙、湘潭、岳阳、衡阳市区内所有企业在1995年底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其他地方凡确定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试点的企业、预算内工业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等也应在1995年底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 实行劳动全员制的具体操作方法、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内容、劳动福利待遇、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等,应按照《劳动法》和有 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掌握有关政策 (一)企业内部不同所有制身份的工人和干部统称企业职工。 (二)原固定工改为合同制职工后,改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企业职工可在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间合理流动,通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企业职工转出企业,均按照劳动合同制职工身份介绍,同时办理养老等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四)分配到企业的复员退休军人、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从外省(区、市)调进人员,一律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司。 (五)企业职工应通过平等竞争、择优上岗。符合从事管理工作条件的工人,可以到管理岗位上工作;原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未被聘任的,可以当工人,并且按工作岗位享受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