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2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4月2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职工的招用、培训和辞退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劳动计划,由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确定。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纳入专项劳动计划,在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在当地公开招用。当地不能招用到所需职工时,允许跨地区招用。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招用原中方企业在职职工。 外商投资企业确需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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