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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6-21
【法律文号】:湘劳[1997]167号 【执行日期】:1997-6-21
湖南省劳动厅
湘劳[1997]167号
【字体:  
湖南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各企业工资增长应不得突破指导线规定的上线,如企业经济效益很好,当年工资增长需要突破上线的,需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交纳与超过部分等量的帮困资金。
  对上年度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水平已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二倍以上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一般不得超过基准线,如企业当年要突破基准线的,需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交纳与超过部分等量的帮困资金。
  盈利企业增加工资时,原则上不得低于全省工资指导线规定的下线工资水平。确困经营亏损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规定的下线标准的,应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合理确定职工工资。
  第八条    非国有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进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其工资增长应不低于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基准线水平。
  第九条    要认真做好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和工资增长指导线的衔接,工效挂钩办法要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完善。工效挂钩企业的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仍按现行挂钩办法执行,对于效益降低的盈利企业,当年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较少的,可使用上年的工资储备金,以保持职工工资的适度增长,对当年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较多的企业,应提取一定比例的工资储备金,以丰补歉,并使当年实发工资不超过工资指导线的规定。
  各级劳动、财政等部门要做好工资指导线制度与工效挂钩办法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逐步将人工成本作为考核国有企业工资增量的重要指标。
  第十条     各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的30日内,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形势预测,依据工资指导线编制或调整本企业当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所有企业都要依据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章。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者,劳动行政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未按工资指导线制度的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批当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企业,应按有关企业工资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对工资增长超过工资指导线制度规定的相应幅度的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工资增长未达到经批准确定的工资指导线相应幅度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企业为职工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工资指导线中的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范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性收入。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中央在湘单位具有指导作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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