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与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 政府通过实施工资指导线制度,促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使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分配。 第三条 全省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应根据国家对当年全国工资增长的指导意见,以本省年度经济增长率、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等相关因素。 第四条 全省工资指导线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商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协会等组织共同制定,报劳动部审核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授权省劳动行政部门发布,全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组织实施。 全省工资指导线发布时间为每年四月底,执行时间为本日历年度。工资指导线确定后及时在省级报刊上公布。 本省所属各地不再另行制定工资指导线。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据全省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 第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全省境内地方各类企业和按照企业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 第六条 工资指导线包括本年度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基准线、上线和下线。基准线指本年度全省职工货币工资平均增长率;上线指本年度企业货币工资抚养长率允许达到的最高幅度,下线指本年度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率应达到的最低幅度。 工资指导线可以采用工资增长相对数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工资增长绝对数的形式,还可以采用将两者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下线与上线区间内,围绕基准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企业确定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应由企业职代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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