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9-6-4
【法律文号】:1994年12月29日湖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执行日期】:1995-3-1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2月29日湖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字体:  
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

  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劳动力市场和职业岗位的需要确定培训项目,并接受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十六条    职业学校招生由有关部门纳入当地招生计划,统筹安排,组织集中录取,避免重复招考和录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初等职业教育,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在师资、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八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管理体制,依法自主办学,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以教育教学为中心,面向社会,实行教育教学与生产经营、科技推广和社会服务相结合。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设与专业、工种相适应的教学实验实习场地。县和不设区的市以及乡镇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实验实习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其他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实验实习场地,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劳动力市场和职业岗位的需要分别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提供。
  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学生对口实习,提供技术指导和劳动保护;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教育研究机构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广职业教育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产设施、教学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产设施,不得干扰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秩序。
  第五章    教  师
  第二十二条     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专业课教师应当具有与所授专业课相应的技术职称和实践技能。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技术等级证书,能正确完成技能操作示范。
  
本文共5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职业培训软件大赛的通知》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开展技工培训援助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评选2007-2008年度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关于同意湖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湖南金桥教育培训中心增加培训项目的批复
·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大检查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做好四川地震灾区技校学生来湘学习接站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安置四川地震灾区技工学校学生来我省就学工作的通知
·关于推荐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人员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二届湖南省诚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创建活动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