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无效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等进行鉴定证明的一项行政监督制度。它是国家赋予县级以上劳动行政机关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以下简称鉴证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 第三条 鉴证机关鉴证劳动合同应遵循依法、及时、简便的原则,坚持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服务的宗旨,并确定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专门负责鉴证工作。 第四条 凡用人单位招工、招聘职工都必须在劳动部门开办的劳动力市场(或职介机构)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与鉴证是劳动关系确立的法律保证,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当自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向鉴证机关提出鉴证申请,鉴证机关应予及时办理。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需鉴证的劳动合同包括: (一)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军队企业等各种类型的企业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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