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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体制,规范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劳动者的职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的检测和评价。国家职业技能资格包括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2、制定完善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和有关政策; 3、对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4、对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5、审查批准全区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6、负责考评人员管理,核发考评人员资格证书及胸卡; 7、审定自治区级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8、负责全区《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与核发工作。 (二)盟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本盟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 2、制定本盟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 3、对本盟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4、对本盟市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上报; 5、在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范围内负责本盟市境内《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管理; 6、负责本盟市考评人员管理工作; 7、对本盟市境内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鉴定工作实施管理及监督检查; (三)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职业技能鉴定技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 2、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3、推动全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4、对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汇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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