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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2001-11-12
【法律文号】:津人工[2001]12号 【执行日期】:2001-11-12
天津市人事局
津人工[2001]12号
【字体:  
关于原在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就我市原在企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特殊工种工作,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如何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原在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办理提前退休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辊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原单位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件(复印件),由单位依据本人档案记载或原单位提供的原始材料认定工作人员从事同特殊工种工作和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经确认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填写退休审批表,产并在退休审批表“单位意见”栏中注明从事什么工种,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具体时间,有折算工龄的注明折算工龄的年限。
  三、上述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由区县局人事部门审批,报市人事局备案。
  四、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还需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后,退休费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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