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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11-27
【法律文号】:浙劳社复[2000]67号 【执行日期】:2000-11-27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复[2000]67号
【字体:  
关于因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给予行政处罚依据问题的批复

  桐乡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因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给予行政处罚依据问题的请示》(桐劳字[2000]6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九十条 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作了严格的限制,并规定对违法行为可给罚款处罚。原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五条 是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及《浙江省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浙劳人护[1990]64号)对用人单位超时加班加点的行为未规定具体的罚款标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应以劳部发[1994]532号文件为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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