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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12-5
【法律文号】:浙劳社复[2001]126号 【执行日期】:2001-12-5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复[2001]126号
【字体:  
关于对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批复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二条 规定予以明确解释的请示》(杭劳社法[2001]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只发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除应按规定补足球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未支付部分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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