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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10-19
【法律文号】:浙劳社复[2000]56号 【执行日期】:2000-10-19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复[2000]56号
【字体:  
关于对残疾职工可否办理劳动鉴定问题的批复

  宁波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可否受理残疾职工的劳动鉴定和病退申请问题的请示》(甬劳险[2000]23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残疾人是一个具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全社会有责任为解除 他们的困难创造必要的条件,他们被照顾安置就业,体现了一种社会福利政策。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享有国家的优惠政策。由于残疾人在就业前已经不同程度地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残疾人在就业前的原有疾病为由申报病退;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对用人单位的这种申请可不予受理;如残疾人被照顾到单位就业后,发现患有新的疾病或原有疾病病变性发展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鉴定程序,向市(地)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申报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并按劳动鉴定的结论对其给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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