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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10-11
【法律文号】:浙劳社复[2001]106号 【执行日期】:2001-10-1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复[2001]106号
【字体:  
关于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问题的批复

  杭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工伤职工有关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计发问题的请法》(杭劳仲[2001]19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浙劳险[1999]333号和浙劳社复[2001]72号文件规定,对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7——10级的工伤职工,由于企业转制、破产等各种原因,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企业应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5个月、4个月、3个月计发,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地的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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