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三条 遇到调查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听证参加人没有到会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主持人,由主持人确定是否需要延期或中止听证会。延期或中止的,应及时通知调查人、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听证开始前,由记录员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 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二) 未经主持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在会场内录音、摄影、录像; (三) 调查人、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不得中途退场; (四) 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听证会活动的行为; (五) 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 (六) 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七) 听证进行期间禁止使用无线通讯设备(包括手机、传呼机、无绳电话、对讲机等)。 第二十五条 记录员宣布:请主持人主持今天的听证会。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首先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介绍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 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七条 听证进行程序: (一) 调查人宣布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与违法事实有关证据、依据,同时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 (二)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调查人提出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三) 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陈述、质证和答辩; (四) 调查人和当事人互相质证和辩论; (五) 第三人、调查人、当事人最后陈述。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劳动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会,由本案调查人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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