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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港航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请求明确我司在外地单位下岗职工生活费发放有关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关于下岗职工的审批权问题,请按《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办理,即由企业填报《职工下岗登记表》,报送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委托的企业主管部门,由其核实、认定并备案。 二、 关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三三制”中,社会筹集部分应由谁负责的问题,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发[1998]20号)“社会筹集的部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一部分(由收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从其掌握的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规定办理。 三、 关于符合桂政办发[1999]116号文规定下岗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申请自谋职业所享受的一次性安置费的支付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116号)精神,一次性安置费中由失业保险支付的部分,应由受理企业失业保险费统筹的经办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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