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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10-18
【法律文号】:桂政劳司函字[1999]31号 【执行日期】:1999-10-18
自治区劳动厅
桂政劳司函字[1999]31号
【字体:  
关于梧州港航集团有限公司在外地单位下岗职工生活费发放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梧州港航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请求明确我司在外地单位下岗职工生活费发放有关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关于下岗职工的审批权问题,请按《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办理,即由企业填报《职工下岗登记表》,报送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委托的企业主管部门,由其核实、认定并备案。
  二、 关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三三制”中,社会筹集部分应由谁负责的问题,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发[1998]20号)“社会筹集的部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一部分(由收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从其掌握的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规定办理。
  三、 关于符合桂政办发[1999]116号文规定下岗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申请自谋职业所享受的一次性安置费的支付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116号)精神,一次性安置费中由失业保险支付的部分,应由受理企业失业保险费统筹的经办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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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业保险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我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梧州港航集团有限公司在外地单位下岗职工生活费发放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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