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厅 区司法厅 【颁布日期】:1999-12-1
【法律文号】:桂政劳技字[1999]81号 【执行日期】:1999-12-1
自治区劳动厅 区司法厅
桂政劳技字[1999]81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公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劳动局、司法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公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维护职业资格证书在国际上的良好声誉,对我区未曾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又申请出国务工人员,不论其居住地在哪里,均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对其职业技能组织鉴定,并向鉴定合格者核发中英文对照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 对原持有《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以及《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劳动者,如需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动务,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或通过鉴定复核后,核发中英文对照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 各地、市、县劳动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合格证书》,不能直接对外劳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申办公证。
  四、 对外劳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公证,由其住所地具有涉外公证资格的公处办理。
  五、 各级劳动和司法行政部门都要重视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公证工作,严格执行文件的各项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切实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声誉。
  (转发文件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延长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资格考试报名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内地与港澳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双证”沟通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广西电子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紧急通知
·关于推销员、秘书和公关员职业资格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