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劳动局、司法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公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维护职业资格证书在国际上的良好声誉,对我区未曾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又申请出国务工人员,不论其居住地在哪里,均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对其职业技能组织鉴定,并向鉴定合格者核发中英文对照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 对原持有《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以及《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劳动者,如需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动务,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或通过鉴定复核后,核发中英文对照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 各地、市、县劳动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合格证书》,不能直接对外劳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申办公证。 四、 对外劳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公证,由其住所地具有涉外公证资格的公处办理。 五、 各级劳动和司法行政部门都要重视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公证工作,严格执行文件的各项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切实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声誉。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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