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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自治区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7-27
【法律文号】:桂政劳薪字[1995]12号 【执行日期】:1995-7-27
自治区劳动厅
桂政劳薪字[1995]12号
【字体:  
关于贯彻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贯彻文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定》第三条 所称“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具体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规定》第十二条 所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系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一次工资的时间间隔。如:实行月薪制的,以一个月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实行周时工资制的,以一周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三、《规定》第十八条 中,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其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 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六条 规定处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1995]3号)的第十四条 规定处理。
  四、《补充规定》第一条 中,因劳动合同制尚处于推进过程中,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确有困难时,可暂行按劳动者本人现行的基本工资支付。
  五、《补充规定》第四条 中,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工资支付周期。
  六、关于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的问题
  1. 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
  实行等级工资制的,以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以本人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之和)为计算基数;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按用人单位合理确定的计件工资单价为计算基数。
  2. 每月制度工作天数的计算
  用全年日历天数减去法定休假日数再减去休息日数,然后除以12个月即得出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其计算公式为:
  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
  (全年日历天数365天-法定休假日7天-休息日104天)÷12个月=21.17天
  按劳动部规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数统一按21.5天计算.
  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适用1997年5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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