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我省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1]201号)规定的机关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 (一)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即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最低50元至最高480元提高到100元至850元。 (二)企业离休人员此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 (三)企业离休人员此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列入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资金来源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按一定的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县财政承担。在财政补助资金不拨前,暂从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资金然原渠道列支。 这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2002年2月11日前完成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兑现工作。 各地州、市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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