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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民政厅 财政厅 经贸委 【颁布日期】:2001-11-27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1]108号 【执行日期】:2001-11-27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民政厅 财政厅 经贸委
辽劳社发[2001]108号
【字体:  
印发《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是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试点工作,决定由鞍山市、辽阳市和铁岭市先行试点。其他市也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做好试点准备工作,待先行试点城市取得一定经验后再全面铺开。
  各市要加强对此项试点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经贸等部门要密切合作,精心组织,细致操作,确保此项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维护社会稳定,全面推进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

  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1]79号)规定,现就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当地政府认定,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其已退休职工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企业资格的认定
  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经贸等部门按以下条件进行认定;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不含破产、关闭注销及被拍卖、兼并的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含政府指定的人民保险、人寿保险经办的城镇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已没有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收益、无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
  二、 退休人员资格的认定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条件进行审核认定: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在2002年1月1日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位审批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
  三、 申报审批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由其所在地企业负责统一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企业应将退休人员名单花名册(花名册应列出退休人员姓名、性别、年龄、退休时间、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及档案,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表由各市自行制定)。
  四、 资金来源及发放。
  1. 发放最低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2. 经审批符合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休人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已审批人员名单及审批表,转交当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次月起按月发给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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