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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总工会 【颁布日期】:2002-3-4
【法律文号】:粤劳社[2002]37号 【执行日期】:2002-3-4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总工会
粤劳社[2002]37号
【字体:  
转发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总工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要认真贯彻《劳动法》和《工会法》,抓紧建立健全双方定期协商沟通机制。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贯彻实施《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维护劳动者和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的工作。
  二、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反馈和处理制度。对于工会组织书面提交需要查处的案件,以及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及时组织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工会组织。
  三、认真做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在工会组织、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劳动保障管理人员和工会干部中聘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原“劳动监察协理员”统一改称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由各级工会在工会会员中聘请,并应经培训和考核,取得省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聘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担任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四、每年的7至8月份,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一次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活动,并将开展活动的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和省工会法律顾问室反映。
  (转发国家文件请在网上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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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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