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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人事局 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工商行政管理局 医疗保险局 【颁布日期】:2002-2-10
【法律文号】:沪人(2002)16号 【执行日期】:2002-2-10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人事局 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工商行政管理局 医疗保险局
沪人(2002)16号
【字体:  
关于印发《上海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未就业期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保专项经费,由市军转为每年向市提出预算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划拨到市军转办,市军转办划转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代为缴存。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用人单位录(聘)用后,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五、 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市、区(县)两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应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培训信息,落实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确定被选用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应填写《上海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择业证》,交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将回执交户口所在区(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并报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备案。
  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数据库,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才网页,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情况进行跟踪,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就业、培训信息等服务。
  六、 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由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优先服务。
  (一)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申请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转业证件和市军转办发给的有关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优先办理。
  (二)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七、 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街道(乡镇)应向区(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及时上报,并由区(县)统一向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申请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八、 养老、失业保险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九、 其他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党组织关系,在到地方报到时,由部队转到其户口所在区(县)组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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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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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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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市医保局关于2006医保年度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的协保人员申请医保综合减负时年收入标准确定等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经营服务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外劳力就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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