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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人事局 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工商行政管理局 医疗保险局 【颁布日期】:2002-2-10
【法律文号】:沪人(2002)16号 【执行日期】:2002-2-10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人事局 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工商行政管理局 医疗保险局
沪人(2002)16号
【字体:  
关于印发《上海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
  为了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一、 安置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能
  本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本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接收工作,编制下达安置计划。
  (二) 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三) 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和调整等工作。
  (四) 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五) 指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和培训。
  (六) 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等有关事宜。
  (七) 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档案接转与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八) 指导区(县)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本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上海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服务机构,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和服务等事项的具体承办工作,业务上受市军转办的指导。
  区(县)人事局可根据安置数量和任务,设立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业务上受市军转办和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的指导。
  二、 退役金的发放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由市军转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标准编制经费预算,分别上报国务院军转办和财政部,待财政部核准划拨后,比照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由市军转办和市财政局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逐月按时拨付到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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