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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5-2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0-5-25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字体:  
关于职工工亡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的复函

  乌盟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亡供养亲属条件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近年来多数地区实际执行情况,过去关于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经过多次研究,近期将下发文件予以明确。具体规定如下:
  职工死亡,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来源主要依靠死亡职工生前供给,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 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男性抚养人)、夫,年满60岁无固定收入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 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女性抚养人)、妻,年满50岁无固定收入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或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未满18岁尚在中学学习,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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