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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11-9
【法律文号】:厅发[2000]89号 【执行日期】:2000-11-9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
厅发[2000]89号
【字体:  
转发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在企业转制中做好劳模安置和下岗失业劳模再就业及生活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
  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在企业转制中做好劳模安置和下岗失业劳模再就业及生活补贴工作的意见》,已经报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落实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自治区总工会。
  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在企业转制中做好劳模安置和下岗失业劳模再就业及生活补贴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指出:“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下岗”。自治区第六届党委第293次常委会议纪要([2000]4号)强调:“省部级以上劳模,是广大工人的优秀代表,对于他们的失业和下岗,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根据不同情况,帮助他们解决重新就业和生活补贴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上述精神,经商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同意,现就企业转制中做好劳模安置和下岗失业劳模再就业及生活补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企事业单位裁减人员,涉及部分职工下岗时,对曾经获得自治区(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保持荣誉称号者(下同),应优先安排他们的工作岗位,尽量避免他们下岗。
  二、 在对少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整体拍卖时,对自治区(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凡符合安置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对他们妥善安置。
  三、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鼓励下岗劳模在领办新的企事业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扶持下岗劳模自主就业,并在落实下岗再就业有关政策基础上,对自治区(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给予适当照顾。
  四、 各级工会组织要承担起对下岗失业劳模“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下岗失业劳模档案,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对生活要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自治区(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发放生活费,并对自治区(部)级劳动模范 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补贴150元,全国劳动模范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补贴200元,所需生活补贴费用由企事业单位自行解决;本单位无力负担或劳模所在单位已消失的,可由行业管理部门报同级工会,由工会向同级财政申请补贴费,发给特困劳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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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关于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转发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在企业转制中做好劳模安置和下岗失业劳模再就业及生活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认真解决好1998年以前下岗分流职工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大力开展社区就业服务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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