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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 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在企业转制中做好劳模安置和下岗失业劳模再就业及生活补贴工作的意见》,已经报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落实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自治区总工会。 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在企业转制中做好劳模安置和下岗失业劳模再就业及生活补贴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指出:“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下岗”。自治区第六届党委第293次常委会议纪要([2000]4号)强调:“省部级以上劳模,是广大工人的优秀代表,对于他们的失业和下岗,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根据不同情况,帮助他们解决重新就业和生活补贴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上述精神,经商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同意,现就企业转制中做好劳模安置和下岗失业劳模再就业及生活补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企事业单位裁减人员,涉及部分职工下岗时,对曾经获得自治区(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保持荣誉称号者(下同),应优先安排他们的工作岗位,尽量避免他们下岗。 二、 在对少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整体拍卖时,对自治区(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凡符合安置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对他们妥善安置。 三、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鼓励下岗劳模在领办新的企事业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扶持下岗劳模自主就业,并在落实下岗再就业有关政策基础上,对自治区(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给予适当照顾。 四、 各级工会组织要承担起对下岗失业劳模“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下岗失业劳模档案,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对生活要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自治区(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发放生活费,并对自治区(部)级劳动模范 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补贴150元,全国劳动模范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补贴200元,所需生活补贴费用由企事业单位自行解决;本单位无力负担或劳模所在单位已消失的,可由行业管理部门报同级工会,由工会向同级财政申请补贴费,发给特困劳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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