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黑政发[1999]57号)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黑劳社发[2001]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实行累加计算,可结转使用,可依法继承,随工作调动一并划转,但不得提取现金。 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每月划入一次。 第三条 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个人帐户以《省直医疗保险卡》为信息载体,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费用结算的信用凭证。 第二章 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 第五条 个人帐户由经办机构以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标识建立并管理。 第六条 个人帐户的资金由职工个人缴纳的本人工资收入的2%和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经办机构与银行核对后,在规定时间内记入个人帐户。划入标准为:45岁以下(含45岁)的职工为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3.1%;45岁以上至退休年龄的职工为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4%;退休人员为本人年退休金的5%。 (二)为了保证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解决医疗保险启动初期个人帐户资金积累过少的问题,参保单位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对本单位参保人员连续三年实行医疗补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铺底资金。初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一个月工资。铺底资金按不同年龄档次年初一次性划入个人帐户。 第七条 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从用人单位缴费中按规定划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利息等金额。记录参保人员在规定范围内费用支出情况,并反映个人帐户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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