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31
【法律文号】:黑劳社发[2002]12号 【执行日期】:2002-1-31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劳社发[2002]12号
【字体: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与缴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工作,根据《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黑劳社发[2001]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直属、省直属在哈尔滨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统称参保人员),都要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进行登记与缴费。
  第三条   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与缴费工作。
  第四条   参保单位要选配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办理本单位参保登记、缴费、领发证卡、变更登记等具体手续。
  第二章   登 记
  第五条   参保单位必须到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参加医疗保险。
  登记的事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时,要向经办机构提供机构编制批准文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和机构编制批准文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和机构编制管理证等有关材料,并填报《省直医疗保险登记表》。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省直医疗保险登记证》。
  第七条   参保单位领取《省直医疗保险登记证》,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将单位编制文件、机构编制管理证、上年职工工资表及退休金表交经办机构审核,经办机构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合格者经照片数据采集后,发放《省直医疗保险卡》和《省直医疗保险就诊手册》。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八条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事项变更时,要依法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地址;
  (三)单位类型;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五)开户银行帐号;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对《关于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能否对2003年工伤认定行为重新作出认定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转发《国家劳动保障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