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工作,根据《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黑劳社发[2001]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直属、省直属在哈尔滨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统称参保人员),都要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进行登记与缴费。 第三条 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与缴费工作。 第四条 参保单位要选配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办理本单位参保登记、缴费、领发证卡、变更登记等具体手续。 第二章 登 记 第五条 参保单位必须到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参加医疗保险。 登记的事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时,要向经办机构提供机构编制批准文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和机构编制批准文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和机构编制管理证等有关材料,并填报《省直医疗保险登记表》。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省直医疗保险登记证》。 第七条 参保单位领取《省直医疗保险登记证》,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将单位编制文件、机构编制管理证、上年职工工资表及退休金表交经办机构审核,经办机构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合格者经照片数据采集后,发放《省直医疗保险卡》和《省直医疗保险就诊手册》。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八条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事项变更时,要依法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地址; (三)单位类型;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五)开户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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