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批准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由单位代办员定期持相关的资料、病历和收据到经办机构经审核后按比例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是:参保人员负担医疗费用30%,统筹基金负担70%(不设起付线)。 (五)门诊治疗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对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金额为5000元。 (六)门诊治疗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应从经办机构确定该疾病之日起报销。 因病情加剧而住院治疗的,不得报销住院期间的门诊治疗费。 (七)门诊特殊疾病确定的有效时限为一年,超过期限后需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条 尿毒症的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反应用药可以在门诊进行,其审批程序与门诊特殊疾病相同,同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其建立专用病历。门诊特殊治疗允许使用统筹金,具体报销比例为统筹金支付合理医疗费用的70%(不设起付线)。 第三章 住院医疗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需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入院通知单、《就诊手册》和《医疗保险卡》到该医疗机构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 第十二条 办理住院手续时,医院管理人员收存病人《就诊手册》和《医疗保险》(出院结算时返还),并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在结算时扣除个人应支付现金部分后,按多退少补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办理出院结算时,应交纳相应的费用。具体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外的药品、检查项目和医疗服务项目的费用。 (二)乙类药品、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和服务项目等需个人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 (三)住院起付标准费用: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300元。 按规定一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住院三次以上的起付标准与第三次相同。 (四)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比例为:三级医院15%;二级医院12%;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退休人员分别下降三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监护病房的,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并经科主任签字或盖章同意,病情缓解后及时转入普通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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