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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31
【法律文号】:黑劳社发[2002]16号 【执行日期】:2002-1-31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劳社发[2002]16号
【字体: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省直)的就医行为,使参保人员患病得到合理诊治,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根据《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黑劳社发[2001]129号),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参保人员的医疗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参保人员可在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凭省直医疗保险《就诊手册》和《医疗保险卡》到任意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章   门诊医疗
  第四条   参保人员凭《就诊手册》、《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窗口挂号,再到相关科室就诊。
  第五条   参保人员行动不便者可凭经办机构开具的“代挂证申请单”,由单位代办员到经办机构办理代挂证。
  第六条   门诊处方开药量为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特殊疾病不超过3周量。
  第七条   参保人员持《就诊手册》和《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窗口结算,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的费用由个人以现金支付。
  第八条   参保人员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药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九条   门诊特殊疾病:
  (一)下列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经经办机构组织专家会诊批准后,可使用统筹基金。
  1.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
  2.肺心病(慢性心衰);
  3.陈旧性心梗;
  4.重症冠心病;
  5.风心病(心功能三级);
  6.肝硬化;
  7.大面积脑梗(偏瘫);
  8.脑出血恢复期;
  9.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1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期。
  (二)患有以上疾病需在门诊治疗者,由参保单位代办员持单位介绍信、两张1寸近期照片、病人既往病史资料、近期检查、化验单、原经治医生诊断书到经办机构申请登记。经经办机构验证后,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重新认定。
  (三)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要选择各定点医疗机构中有专科特长的副主任以上医师对特殊疾病进行严谨公正、合理地确定,并将其病情填写在“门诊特殊疾病申请单”的申请理由栏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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