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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12-18
【法律文号】:市政府第22号令 【执行日期】:1990-2-1
上海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第22号令
【字体: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上海市外商投资环境,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上海市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及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投诉人),就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等活动中出现的与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意见分歧,或在企业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等活动中遇到困难,提请有关政府主管机构(以下统称受诉机构)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三条 设立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以下简称协调中心),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及处理工作。
       协调中心由市政府有关委、办参加,在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内设立办公室。
       第四条 协调中心的职责是:
       (一)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与处理的程序、方法。
       (二)检查、督促各受诉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
       (三)协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的重大问题。
       (四)定期通报有关投诉的处理情况。
       (五)培训、考核各受诉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和其他综合部门均须指定受诉机构,受诉机构视工作需要可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各受诉机构应公布其机构负责人名单和受诉范围。
       第六条 各受诉机构的职责是:
       (一)根据本系统的业务工作特点,确定各自处理投诉的程序。
       (二)受理、转送、登记、处理、答复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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