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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6-21
【法律文号】:内劳社就字[2001]第11号 【执行日期】:2001-6-21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内劳社就字[2001]第11号
【字体:  
关于开展农村牧区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劳动局、人事劳动局:
  为推动我区农村牧区劳动力开发就业工作,逐步试行城乡统筹就业,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村牧区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任务和工作要求
  (一)大力组织开展转移培训。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农村牧区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旗县,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规模较大的市,开展农村牧区劳动力向非农牧产业转移技能培训,为农村牧区劳动力顺利转移创造条件。
  ——试点地区统一制定试点期间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根据转移培训规划确定有关培训机构在转移培训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统筹规划、协调动行的培训工作机制。
  ——按照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调整和改革各类培训机构,充分利用劳动部门的训练中心,积极组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或培训集团,鼓励合法的民办培训机构发挥作用,逐步形成完善的农村牧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体系;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相结合,按市场变化和社会生产发展的需求,组织农村牧区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发挥远程培训和电视、广播函授教育等多种手段的作用,继续利用“三下乡”、科技普及和农村牧区夜校等有效形式,灵活地开展实用技术培训。
  ——结合实行劳动预备制,完善农村牧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制定和推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标准;使用规范教材,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建立相关职业资格的基本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考核、评估制度。
  (二)积极开展跨地区劳务协作。选择一些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较多、自然条件较差、经济欠发达的旗县,开展跨地区劳务协作,为当地经济发展开拓新的领域。
  ——试点地区要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机遇,按照自治区提出的贯彻落实措施,制定试点期间跨地区劳务协作规划;结合在西部地区开展非农产业、推进城市化,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水利基础设施和共公共工程建设等,制定相应的农村牧区劳动力开发就业政策措施。
  ——建立跨地区劳务协作机制,定期交流地区间农村劳动力流动信息,开展多样化的劳务交流活动;规范劳务协作制度;制定和完善流动就业管理和服务制度。
  ——建立乡镇苏木劳务站,实行劳务输出产业化。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的劳务输出模式;开办为农村劳动力服务的专项窗口,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联合运作,以及各级各类劳务机构纵向、横向联合,建立劳务输出联合体,扩大输出规模,提高输出质量,加大跟踪服务力度。
  (三)鼓励扶持返乡创业。选择一些外出务工农村牧区劳动力多的旗县,采取多种措施,积极鼓励和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推动当地经济发展。
  ——试点地区因地制宜确定试点期间鼓励和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总体规划;建立各有关部门协调运行机制。
  ——制定优惠政策,营造创业环境。在税费减免、资金信贷、场地安排等方面, 制定鼓励扶持外出务工者返乡创业的优惠政策和办法;把鼓励返乡创业和发展小城镇结合起来,在小城镇通过举办小型工业园区、商业服务业一条街等形式,为反乡创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在人口管理、教育、住房等方面,制定吸引外出人员返乡创业的政策。
  ——建立外出务工和返乡创业双向流动机制。开展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培训、相关实用科学技术培训和创业指导服务。
  ——树立一批返乡创业典型,加强宣传和推广。
  二、试点的具体安排
  各地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参加试点。每项试点任务,由盟市选报1-2个旗县(市区)承担试点工作,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同时承担多项试点任务。各盟市于9月30日前,将拟参加试点的地区名单及其试点方案上报自治区就业服务局,经审核后,确定为自治区试点项目。各盟市也可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上述任务的试点时间为2001年至2004年。2001年部署和启动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地区,按要求制定试点方案;2002—2003年,全面开展试点工作;2004年完成试点任务,做好试点评估和总结。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
  农村牧区劳动力开发就业工作关系到农牧民增产增收和社会稳定的大问题,各盟市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高度重视农村牧区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应成立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劳动保障、计划、财政、农业、畜牧、科技、城建、教育、乡企和政策研究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农村牧区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领导小组,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就业服务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协调各有关单位,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力争在制度上、政策上有所创新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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