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2-4-19 |
| 【法律文号】:辽劳社转[2002]14号
|
【执行日期】:2002-4-19 |
|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转[2002]14号
|
|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省内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其在转出前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转发国家文件请在“国家法律法规”里查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