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4-19
【法律文号】:辽劳社转[2002]14号 【执行日期】:2002-4-19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转[2002]14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省内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其在转出前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转发国家文件请在“国家法律法规”里查找)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