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运动员队伍建设,提高我省竞技体育水平,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体育行政部门组织体育运动训练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招的运动员。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运动员的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的管理工作。计划、人事、劳动保障、财政、教育、公安、粮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支持运动员的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工作。 第六条 在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的奖励。 第二章 运动员的选招 第七条 选招运动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运动员的体育运动成绩的发展潜力。 第八条 运动员的选招每年进行一次。选招计划方案由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粮食等部门同意后,由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粮食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运动员从下列人员中选招: (一)体育运动学校的学生; (二)取得全国青少年单项体育竞赛、全省综合体育运动会录取名次或者全省单项体育竞赛前三名的青少年; (三)身体条件特别适宜从事某一单项体育运动的青少年。 第十条 运动员的选招,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体育运动训练单位和有关的体育运动科研机构共同选拔试训运动员,报体育运动训练单位所属的市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审定; (二)休育运动训练单位对试训运动员进行试训; (三)体育运动训练单位所属的市或者省体育行政部门组织测试和考核。测试和考核合格的,签订体育运动训练协议,办理运动员选招手续;不合格的,退回原输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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