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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2000-7-21
【法律文号】:渝劳办发[2000]234号 【执行日期】:2000-7-21
重庆市劳动局
渝劳办发[2000]234号
【字体:  
关于企业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职工外出下落不明期间,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 职工因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其保险福利待遇按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患精神病或非因工外出下落不明的,从下落不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下落不明期间,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应按月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一定的生活费。生活费按以下标准计发:以职工本人下落不明前一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有一个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60%;有两个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65%;有三个或三个以上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70%。经查证已死亡的,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三、职工下落不明,按上述规定办理后,失而复归者,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其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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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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