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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1-3-28
【法律文号】:川劳计[1991]17号 【执行日期】:1991-3-28
四川省劳动厅
川劳计[1991]17号
【字体:  
关于在校委培生、自费生招生问题的复函

  绵阳市劳动局:
       你局绵劳计[1991]21号《关于在校委培生、自费生是否属在校学生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委培生、自费生是否纳入招工范围,可按照原省劳动人事厅川劳人发[1987]31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劳动制度若干问题解答(二)》中第二条 规定的精神处理,委培生、自费生已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管理的,属在校生,不得列入招工对象,招收为工人;没有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管理的,不属在校生,可以列为招工对象。是否纳入学籍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解释认定。
       按规定招收工人后,被招人员应按招收通知及时到用工单位报到。根据现行有关规定,逾期半个月不报到者,即取消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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