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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2000-7-3
【法律文号】:渝劳办发[2000]193号 【执行日期】:2000-7-1
重庆市劳动局
渝劳办发[2000]193号
【字体:  
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工伤人员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工伤人员退休待遇等有关政策,保障工伤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对我市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含已开展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的企业)的工伤人员退休待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按国家规定办理了工伤退休,其退休金或伤残抚恤未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员,待达到国家法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下同)时,经区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审核后,其退休金或伤残抚恤金从达到上述年龄的当月起,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依法宣告关闭、解体、撤销的企业中,按国家规定办理了工伤退休,且退休金或伤残抚恤金未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员,待企业完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并经区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审核后,其退休金或伤残抚恤金从依法宣告关闭、解体、撤销的次月起,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工伤退休的人员,1996年10月1日以前受伤的,其退休待遇按原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执行;1996年10月1日及其以后受伤的,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印发)的规定执行。
  四、退休金或伤残抚恤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丧葬费(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五、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工伤退休人员的待遇仍按原渠道支付。
  六、本《通知》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若今后国家或我市对企业职工工伤退休待遇等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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