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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0-12-10
【法律文号】:川劳资[1990]86号 【执行日期】:1990-12-10
四川省劳动厅
川劳资[1990]86号
【字体:  
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后确定标准工资问题的答复意见

      近来,不少地区、部门来电询问,复员、退伍军人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后如何确定标准工资,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分配到企业工作后如何确定标准工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87]17号)和原四川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川工改办[1987]33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即: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的待遇,其初次确定的工资直接按照不低于所在单位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的原则确定,如其初次确定的标准工作低于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应按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今年省劳动厅川劳发[1990]6号文件调整提高了志愿兵、义务兵到企业工作后初次确定工资的最低标准,因此,对志愿兵、义务兵按照所在单位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时,应不低于省劳动厅川劳发[1990]6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到企业工作后如何确定标准工资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人薪[1987]24号)和四川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川工改办[1987]32号、54号文件已有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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