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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8-9-19
【法律文号】:川府发[1988]170号 【执行日期】:1988-11-1
四川省人民政府
川府发[1988]170号
【字体:  
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印发你们,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省政府川府发[1987]6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
       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九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解决目前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待遇上存在的弊端,保障职工病休期间的基本生活,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包括学徒工、熟练工、实习生、练习生)因工负伤(含职业病)在停工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条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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