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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人事厅 【颁布日期】:1988-11-10
【法律文号】:川劳人险[1988]034号 【执行日期】:1988-11-10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
川劳人险[1988]034号
【字体:  
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

       27.问:《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五条 规定,“对供养的独生子女生活有困难的,可作为死者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待遇”,“生活有困难”如何掌握?
       答: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的独生子女生活有困难,按本解答意见第19问掌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的独生子女生活有困难,按本解答意见第21问掌握。
       28.问: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异地,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如何执行?
       答: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凡居住在省内异地的,按居住地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执行;凡居住在省外的,按所在省居住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费标准执行。
       29.问:领取了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遗属,能否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答:按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领取了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不得在死者原单位或直系亲属所在单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30.问: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离、退休后享受原工资照发的企业干部和工人,死亡待遇按什么规定执行?
       答:应按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或工人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的抚恤费加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标准两项之和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发10元。
       31.问:《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七条 所规定的“退职职工”是指的什么时候退职的职工?
       答:《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七条 中所规定的“退职职工”是指按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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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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