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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10-20
【法律文号】:渝劳社函[2000]21号 【执行日期】:2000-10-20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函[2000]21号
【字体:  
关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在企业务工因工致残后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复函

  巫山县劳动局:
  你局《关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在企业务工中因工致残后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示》(山劳发[2000]2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下同)使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只要与企业形成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后,因工伤残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其劳动者应按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十四条 和原重庆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劳发[1997]49号)第二条 二项之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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