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在职工工资中扣取风险金、保证金等费用可否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巴劳发[2000]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你局提供的情况,重庆志永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招工时,以不愿扣风险金的就不能进该企业做工为前提,要求入厂职工服从,并在招收职工进厂后连续10个月在职工工资中扣取了风险金。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规定和《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第十六条 第五款规定。可以认定是克扣员工工资变相收取风险金,可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规定及《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第二十条 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