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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8-28
【法律文号】:政府令第100号 【执行日期】:2000-8-28
重庆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00号
【字体:  
关于再次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已经2000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再次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地方性
  政策和规章的决定
  为切实规范和改善政务管理,创造优良政务环境,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根据发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总体部署,市政府组织对重庆直辖后制定的地方性政策文件和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政策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我市直辖后,共出台政策文件261件,政府规章95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指导思想有计划经济色彩和地方保护倾向,主要内容不适应深化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要求,不符合市政府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1+6”文件规定,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平共处政策所取代,以及具有其他不适应西部大开发情形的96件政策文件(目录见表一)和8件政府规章(目录见表二),从2000年9月1日起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全部停止适用或废止(以上政策文件和政府规章中的个别政策规定,可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继续适用,《重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废止时间定于2001年3月31日);对其余无上述情形的136件政策文件和74件政府规章予以保留;对29件政策文件和13件政府规章予以重新修订印发。
  除停止适用或废止以上政策和规章外,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发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总体部署及渝府发[2000]25号文件发布的指导标准,在对本地区、本部门直辖后出台的各类政策文件进行一面清理的基础上,及时停止适用或废止、修订由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不适应西部大开发要求的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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