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已经1999年2月1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行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行政处罚实施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时,被监督对象应当认真配合,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干扰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监督管辖和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规定、实施和监督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执法部门及本部门直属、委托机构规定、实施和监督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 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二)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引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是否与《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 (三) 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和组织是否具有法定资格,委托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四) 实施行政处罚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五) 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有效; (六) 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罚; (七) 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八) 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上岗执法资格,是否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九) 行政执法人员有无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违法失职行为; (十) 有关行政处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是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本部门,具体组织和承担行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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