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连同《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贯彻执行四川省劳动厅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印发的川劳险[1989]33号文《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有利于正确认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的性质,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所称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经劳动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农民轮换工和临时工等各类形式的用工。 二、关于《暂行规定》第(一)项第一款 1.所称的“在生产工作区域内、工作岗位上”,是指职工进行生产、工作的位置或地点。 “生产工作区域内”,具体是指职工本人在单位安排进行生产、工作的场所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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