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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1-1-2
【法律文号】:川劳险[1991]1号 【执行日期】:1991-1-2
四川省劳动厅
川劳险[1991]1号
【字体:  
印发《〈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各市、地、州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连同《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贯彻执行四川省劳动厅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印发的川劳险[1989]33号文《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有利于正确认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的性质,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所称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经劳动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农民轮换工和临时工等各类形式的用工。
       二、关于《暂行规定》第(一)项第一款
       1.所称的“在生产工作区域内、工作岗位上”,是指职工进行生产、工作的位置或地点。
       “生产工作区域内”,具体是指职工本人在单位安排进行生产、工作的场所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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