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连同《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贯彻执行四川省劳动厅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印发的川劳险[1989]33号文《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有利于正确认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的性质,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所称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经劳动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农民轮换工和临时工等各类形式的用工。 二、关于《暂行规定》第(一)项第一款 1.所称的“在生产工作区域内、工作岗位上”,是指职工进行生产、工作的位置或地点。 “生产工作区域内”,具体是指职工本人在单位安排进行生产、工作的场所范围内(含因生产、工作需要到另一生产、工作场所的范围内)。凡无固定生产、工作岗位的职工,“生产工作区域内”即是其生产、工作的位置或地点。 “工作岗位上”,具体是指职工本人在单位安排进行生产、工作的具体位置上(含因生产、工作需要到另一生产、工作地点)。凡有固定生产、工作岗位的职工,“工作岗位”即是其生产、工作的位置或地点。 2.本款和其他条款中所称的“工作时间”,是指为完成某一生产或工作任务所用的时间,包括作业时间、 工前工后检查、准备、整理和交换班时间,以及经领导批准加班加点进行生产或工作的时间。 3.本款和其他条款中所称的“与生产、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是指职工为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所从事的活动。具体是指在生产准备、基本生产、辅助生产及生产服务过程中或其他党群、行政工作中,从事日常或指定的任务。 三、关于《暂行规定》第(一)项第六款 1.所称的“因工外出执行公务”,是指外出执行单位领导指派的与生产、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或外出执行经常性的本职工作任务,以及在长驻外地联营企业或办事机构期间外出执行领导指派或日常的工作任务。 2.所称的“往返途中”,是指因工外出执行公务在必经的、直接的路线往返途中,或经本单位调查确属因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交通中断而绕道路线的往返途中。 3. 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意外事故。 四、《暂行规定》第(一)项第八款中所称的“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企业或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系旧伤(有工伤档案证明)复发或因旧伤复发致残或死亡”,包括职工退休后确系旧伤复发或因旧伤复发致残或死亡。 五、《暂行规定》第(二)项第一款所称的“因坚持原则和制度,批评违纪违章等错误,或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而遭到报复造成的伤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