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 根据《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中,在《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后、2001年4月30日前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按规定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的人员,提高定期伤残抚恤金待遇,提高标准:市级及各区按本人2001年4月份享受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乘以10.70%确定;各县(市)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测算确定,并报宁波市劳动局备案。提高待遇所需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