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指导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我局摘录了国家和我市现行的国有企业改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现印发给你们,供有关部门和改制企业掌握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政策法制处联系。 国有企业改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摘录 第一部分职工安置及劳动关系处理 一、 劳动合同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1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14.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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