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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保障厅 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 【颁布日期】:2001-9-13
【法律文号】:浙劳社老[2001]215号 【执行日期】:2001-9-13
浙江省劳动保障厅 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
浙劳社老[2001]215号
【字体:  
关于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异地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温州及所属县(市、区)、萧山、余杭区社保局(委),工商银行省分行营业部,各市分行、各支行(营业部):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加快我省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步伐,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水平,实现省政府提出的2001年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的目标。现就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异地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跨地区异地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要通知居住在异地的离退休人员,由本人在现居住地工商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折,社保经办机构将存折的姓名、帐号、开户银行汇总后,书面通知代发基本养老金的经办行。
          二、代发基本养老金的经办行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的书面通知,按月逐笔用信汇汇至对方开户银行代发;各经办行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异地发放免收手续、汇费。
           三、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和工商银行要明确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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