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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7-30
【法律文号】:渝劳社函[2001]129号 【执行日期】:2001-7-30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函[2001]129号
【字体:  
关于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是否享受丧葬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重钢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是否享受丧葬补助费的请示》(重集劳资发[2000]15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和原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移植修订和废止一批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1999号)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发的劳动保障政策性文件,从2000年7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停止施行。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问题,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发社办发[2001]8号)的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我市如有新的确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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