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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宁波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2001-9-28
【法律文号】:甬劳险[2001]207号 【执行日期】:2001-9-28
宁波市劳动局
甬劳险[2001]207号
【字体:  
关于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人员和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可否办理病退的批复》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局:
         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人员和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可否办理病退的批复》(浙劳社复[2001]85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同时,根据宁波实际,对于符合文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甬劳险[1998]126文件第27条和甬劳险[1999]107号文件第三条 第1款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人员和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可否办理病退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人员
  和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符合
  退休条件可否办理病退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1]85号
  杭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失业人员和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可否办理病退的请示》(杭劳险[2001]1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因单位改制、破产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间断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如在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基本养老金计发按浙政[1997]15号、浙劳险[1998]43号文件规定执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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