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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5-16
【法律文号】:渝劳社办发[2001]108号 【执行日期】:2001-5-16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办发[2001]108号
【字体:  
关于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的职工能否办理退休的批复

  巫溪县劳动局:
  你局《关于破产企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的职工能否办理退休的紧急请示》(溪劳[2001]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0]75号)的试行范围为列入国家企业破产计划及经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不属于此范围的破产、关闭企业中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因工致残职工不能参照渝办发[2000]75号文第二十条 规定执行。
  这部分职工中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在破产、关闭时一次性发给伤残抚恤金和医疗补助费,并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退休前的养老保险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伤残抚恤金按职工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0%发给,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企业破产、关闭前一年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职工平均工资75%的,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5%为基数计发;高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发。计发时间为20年减去受伤后已发工资的年限,其中企业破产、关闭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下同)10年以上的,计发时间最低不能少于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计发到退休时为止。医疗补助费以企业破产、关闭前一年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离退休(职)人员实际月平均医疗费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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