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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7-16
【法律文号】:浙劳社复[2001]71号 【执行日期】:2001-7-16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复[2001]71号
【字体:  
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如何享受医疗待遇问题的批复

  宁波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如何享受医疗待遇的请示》(甬劳医[2001]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医疗待遇不能比照离休人员。但他们与普通的退休人员又有所不同,所以不少地方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时,对他们采取了适当照顾的办法。如省级和杭州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统筹基金共付段个人自付比例上,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退休退职人员的基础上减半执行;门诊医疗保险费用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帐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部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个人自付的比例上比退休人员少5-10%。我们意见,你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兄弟市的做法,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医疗待遇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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